峡江2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首犯获刑23年

2020年12月30日 11:02编辑:陈利光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近日,峡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骅、肖某亮等24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骅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肖某亮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骅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继续混迹社会,认识了负案在逃的肖某亮。随后,二人逐步吸纳李某、王某、彭某强、肖某、方某、吴某辉等社会无业青年,形成了以李某骅、肖某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为依托,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峡江县巴邱镇、金江乡、砚溪镇一带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采矿、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活动49起,给当地群众造成了强大的心理威慑,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非法侵害时不敢报案,严重影响并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并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壮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李某骅、肖某亮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确立强势地位,组织层级清晰,组织纪律严明,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地位、作用和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吉安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