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正常死亡,3名亲属阻碍警方办案被拘留

2021年01月04日 17:22编辑:陈利光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2021年1月1日凌晨1时许,铅山县公安局葛仙山派出所接报警,称在葛仙山乡陈家坞村矿山有个男的躺在地上,身上压着石头,人已经昏迷,已通知120前往。

  葛仙山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置并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经120现场确认该男子已经死亡,民警立即向所里报告并联系了刑警大队民警到场处置,开展走访调查工作,经多方调查询问,确认死者为陈家坞村村民欧阳某某。

  为了进一步开展调查,公安机关在现场拉起警戒带维护现场秩序。法医到达现场后要对非正常死亡死者进行尸检查清死因,以便后续进一步调查该案。

  死者家属称矿山还没有对家属进行赔偿,在现场大吵大闹拒绝配合。吵闹过程持续了两三个小时,公安机关和乡镇工作人员多次劝解无效。后祝某木(死者姐夫)煽动死者姐姐(欧某青、欧某香)、死者哥哥(欧阳某国)等家属试图以人多势众强行冲撞警戒带,企图破坏现场,在被民警及特警阻拦后还多次推搡民警及特警。祝某木还煽动死者亲属跳下石坝,声称大不了一命换一命。

  祝某木等人的行为已严重妨碍公安机关正常进行案件侦破,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维护执法权威,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陈家坞非正常死亡案件快速破案,治安大队迅速处警,固定证据,依法传唤祝某木等人接受调查,鉴于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祝某木、欧某青、欧某香三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民警的教育下,祝某木等三人追悔莫及,对他们当时的行为深表歉意。

  蜀黍法律小课堂题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同时,2020年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蜀黍温馨提醒:

  希望大家能够知法、懂法、守法

  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儿

  每一位公民在遇到执法人员

  依法执行公务时

  应当积极配合

  如对执法有异议

  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和申诉

  不要在现场有过激和不理智的行为

  愿新的一年我们能携手共建美好平安铅山!

  来源:铅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