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七年的写字楼无奈断供 业主上演“断尾求生”

2021年02月02日 16:04编辑:陈利光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购买写字楼后长期“以租养贷”成为部分业主的普遍做法,但是如果写字楼空置缺乏租赁收入,业主可能会选择断供以求“断尾求生”。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市民林某购买写字楼按揭七年后出现断供,法院依法判令林某提前归还所有贷款本金12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银行对房产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林某因购买写字楼所需,于2013年9月同某银行、江西某房产公司签订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26万元,贷款期限120个月(十年)。贷款利率为7.205%,逾期贷款罚息为合同利率的150%。同时,双方还约定以该所购写字楼为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就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某银行取得他项权证。合同签订后,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林某都是通过“以租养贷”的方式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原本以为剩余的三年继续“以租养贷”就可以结清银行贷款。不料今年的新冠疫情导致写字楼租户不再承租,写字楼空置缺乏租赁收入的林某无法承担按揭贷款,虽经银行多次催收,林某只能“断尾求生”无奈断供。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林某逾期支付按揭款项时,原告某银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现林某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据此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于约相合、于法有据,原告诉请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商品房按揭买卖是一个包含买卖、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的集合体,涉及购房人、开发商、银行等主体的利益。错误估计自己的经济实力,盲目“掏空”积蓄购房等行为,不仅风险巨大,且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本案中,林某已经缴纳七年按揭款,继续缴纳三年按揭款就可以结清贷款获得写字楼的完整产权。但林某错误地估计了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按揭贷款的来源全部压在写字楼租金上,一旦出现特殊情况如疫情导致写字楼空置,林某只能弃房断供、断尾求生,造成自己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诚实守信、理性为之,一定要量力而行,正确评判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因经济实力不足而断供被银行告上法庭蒙受损失。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