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父亲信息注册账号转移毒资

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鹰潭办理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

2021年11月09日 17:05编辑:丁嘉妮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收取毒资后,为掩饰隐瞒毒资所得来源和性质,用他人资金账户保管毒资,然后转回毒资……近日,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鹰潭市办理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经查,张某通过以贩养吸的方式,三次向黄某贩卖冰毒。为逃避打击,张某特意使用其父亲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收取毒资,后转账至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内,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小超市套现,从而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检察机关在办理张某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自洗钱”线索。由于该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因此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同时还构成洗钱罪。

  承办检察官介绍,“自洗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了修改,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陈佩瑜 首席记者刘宇琦)

  来源: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