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27日 15:31编辑:丁嘉妮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和细化了候鸟保护行为。记者从省林业局获悉,为指导推进全省候鸟保护管理工作,近日,省林业局出台了《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该基准对《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禁止的擅自移动水位线标志桩、擅自引水出湖、擅自占用或者移动设施设备、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等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中,针对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行为,裁量权基准明确规定处罚,经教育主动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经教育拒不改正,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轻微后果的,个人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飞行器等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或者惊吓、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行为,经教育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经教育拒不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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