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期间宾馆洗澡脚滑摔伤 旅行社及宾馆应否担责

2022年05月24日 15:12编辑:丁嘉妮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游客旅行期间宾馆洗澡时脚滑摔伤,起诉旅行社及宾馆赔偿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0日,欧某等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武汉二日游的旅游活动。案外人邓某作为此次旅游者的代表与该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一份,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签订合同的旅行社联系了另一旅行社作为本次行程的地接社,并为此次旅行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员邓某全程进行陪同。在旅行途中,邓某及地接社导游多次提醒旅客不管走路还是洗澡都要注意安全,安全第一。到达目的地后,欧某等人被安排入住武汉某宾馆。当晚,欧某在入住的宾馆房间洗澡,洗完后因地面湿滑致使欧某在淋浴房门口摔倒受伤。随后该宾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欧某在旅行社工作人员邓某及宾馆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在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经诊断,欧某为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现欧某向法院起诉与之签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及出事宾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848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欧某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显示,旅行社负有谨慎提供旅游合同项下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安全的义务,同时旅游者自身也应承担保护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同时,双方还约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提示说明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欧某受伤时段系其自身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在为欧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已尽到必要提示说明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故该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地接社在选择入住酒店及安全送达旅游者方面不存在过错,故该地接社亦不应承担责任。关于入住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显示,欧某系穿着酒店的一次性拖鞋在卫生间洗澡,洗完后因地面湿滑在沐浴房门口摔伤,事发后导游才在窗帘下面找到塑料拖鞋,可见该宾馆虽然提供了塑料拖鞋,但并未根据入住宾客的日常使用习惯放在卫生间的醒目位置,且该宾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事发房间内设置了防滑垫及警示标注,故该宾馆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欧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欧某作为成年人,在卫生设施使用期间理应放慢脚步,并应预见到在卫生间穿着一次性拖鞋洗澡可能发生的危险,避免自身受到伤害,但欧某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对其自身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核算,欧某各项损失共计102288.94元。综上,法院综合认定宾馆承担60%赔偿责任即61373.36元;欧某自身承担另40%的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