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人损赔偿免费 法院判决无效

2022年05月24日 15:12编辑:丁嘉妮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免责条款无效,驳回当事人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因业务需要,将店面原有装修拆除工程承包给邓某,并签订了拆除合同。在施工过程中,邓某聘请的施工员刘某不慎被倒塌的墙体砸到,经住院治疗后被评定为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何某与邓某又签订一份补充合同,约定事故责任由邓某承担,与何某无关。刘某起诉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刘某无从事建筑业资质,何某作为发包方因选任过失被判决承担20%的责任。履行完毕后,何某认为其与邓某签的两份协议均约定发生事故责任由邓某承担,与其无关。于是,何某诉至法院,向邓某追偿其对刘某承担的20%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所承担的责任是选任过失赔偿责任,系法定责任,虽然何某与邓某签订的两份合同约定发生意外事故由邓某承担,与其无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包合同约定安全事故只由一方承担责任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只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另一方责任的条款无效,故认定何某向邓某追偿20%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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