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充电” 美好生活多一“典”

本报组织“公益律师”深入新余乡镇向“法律明白人”宣讲民法典

2022年07月01日 14:59编辑:汪红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听完陈律师的课,我更加明白了民法典和乡村振兴关系紧密。以后我要多学习民法典,做好村民身边的‘法律明白人’。”6月29日上午,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的“法律明白人”彭先生参加完新法制报社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第705期“公益律师进社区”后,在良山镇下保村会议室激动地说道。

  此次活动围绕护航双“一号工程”之“乡村振兴法治同行”开展,由新余市委依法治市办、新余市司法局、新余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渝水区司法局、良山司法所承办。活动特别邀请了3位“公益律师”与良山镇的农村“法律明白人”面对面交流,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帮助。其中,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陈海根律师结合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大家梳理法律知识点,受到了听众的热烈欢迎。授课结束后,“公益律师”还现场与大家互动,为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陈海根律师

授课现场

  民法典护航乡村振兴

  6月29日10时,良山镇下保村会议室座无虚席,良山镇40多位“法律明白人”坐在一起集体“充电”。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也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

  讲课开始,陈海根简单介绍了民法典的重要意义。“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陈海根结合精心制作的PPT介绍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

  陈海根指出,民法典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有助于畅通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助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而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民法典有助于推动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体系有助于解决农村污染难题,助力乡村振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法人资格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破解制约乡村振兴障碍的有效举措。针对一些地方农村集体资产底数不甚清晰,权属不甚明确,集体收益分配有欠公平、部分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陈海根介绍道,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陈海根进一步解读道,这意味着民法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盼多年的法人地位予以了明确肯定,允许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消除身份尴尬提供了法律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法人资格后,可以进行规范登记和规范化运营,享有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依法独立从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市场经营活动,并可顺利开展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资产折股量化等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措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前提性障碍,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畅通无阻地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对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壮大集体经济和带动农民增收具有重大意义,并为后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立法奠定了基调、指明了方向,为实现乡村振兴、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奠定了制度基础。

  有效保障农民土地利益

  讲课中,陈海根着重介绍了民法典有助于推动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

  陈海根说,民法典通过规则创新,落实了中央关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要求,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增加了土地经营权,适应了当下勃兴的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要求,强化了土地流通性,为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奠定了基础,直接推进了农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有利于发挥土地价值,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和财产权利。

  同时,民法典与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深化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释放了土地价值,进一步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制度保障。

  带动更多群众学法用法

  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良好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加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是推进乡村绿色发展,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新格局的应有之义。

  在影响农业农村发展的各种污染源中,部分企业厂矿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的转嫁污染尤为突出,其污染量大面广,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针对这一民生关切问题,民法典以“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体系予以了回应。

  据陈海根介绍,民法典总则部分将“绿色原则”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第9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据介绍,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全面规定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应负的责任,明确规定对故意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要承担修复责任,加大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成本,有助于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以更严格的制度保障环境民生。

  陈海根表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体系,扩展了绿色法律制度的领域,促进了环境治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各领域民商事活动进行了约束,为从根源上治理农村污染、加强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提供了有效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陈海根的精彩讲课,引起了现场听课人员的强烈反响。大家纷纷表示,陈律师的讲课很接地气,生动又深刻。“乡村振兴离不开法律护航,回去后我要把今天课堂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告诉左邻右舍,宣传带动更多群众学法用法。”一位“法律明白人”这样说道。随后,陈海根和参与活动的另外两位律师胡云、赵雅婷现场解答了大家的问题。

  新余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局已组建成立保障双“一号工程”律师法律服务团,其中包含“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团”等五个专业性法律服务团,将为乡村振兴提供优质高效的公益法律服务。

  ◎文/图 晏毅 罗金瑜 记者胡文春

  来源: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