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案释法线上直播授课

本报携手南昌市青山湖区开展退役军人保障法宣传活动

2022年08月05日 16:41编辑:汪红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8月1日,由新法制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710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青山湖区普法办、青山湖区司法局、青山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青山湖区法学会,开展退役军人保障法线上宣传活动。

  直播期间,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席菲深入浅出地为广大网友介绍了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立法背景、总体思路、退役军人工作的基本原则等,并进一步讲解了退役军人普遍关心的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激励、服务管理等内容。

  ◎文/图记者方维芳

  直播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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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授课宣传退役军人保障法

  主讲律师席菲是一名退役军人。转业时,他选择自谋职业,成为律师。虽然脱下了军装,但是他对军队的感情一如既往,得知本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的主题是宣传退役军人保障法,席菲第一个报了名。

  为做好本次直播授课,席菲认真准备了课件。8月1日15时,直播准时开始,席菲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了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立法背景、总体思路、退役军人工作的基本原则等,向广大网友进一步讲解了退役军人普遍关心的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激励、服务管理等内容。

  “虽然我们军龄长短不同,回乡时间各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和追求,那就是转业不转志,退伍不褪色。”直播中,席菲呼吁广大退役军人,把部队严明的组织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肃的工作态度和不怕吃苦、勇于拼搏、甘于奉献的好思想、好传统、好作风带到各自新的岗位,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以优异的工作业绩来证明军人的价值。

  席菲的分享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共鸣,大家纷纷留言互动:在“八一”建军节组织一次直播普法活动非常好,通过授课和答疑,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怀,我们一定会继续保持优良的作风,永远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宣讲法规为大家答疑解惑

  “山因脊而雄,屋因梁而固”,退役军人,特别是参战退役老兵,是国家的脊梁、民族的丰碑,善待老兵、优待参战退役军人,有利于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席菲介绍,退役军人保障法针对参战退役军人建立了特别优待机制,明确优先安置参战退役军人,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随迁子女转学、入学,提高参战退役军人优待标准,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优惠,将参战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等。

  退役军人优待证是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服务的重要凭证。目前,江西省已经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制发工作,截至目前,共完成建档立卡70余万人,受理优待证申领40余万人。席菲介绍了退役军人优待证的申请对象、申请方式、具体内容等。“凭优待证可在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交通、文化、帮扶援助等方面给予退役军人优待。”席菲称。

  关于就业安置,席菲介绍,退役军人保障法按照平等优先保障的原则,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对退役军人的安置方式、安置质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在教育培训方面,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前的教育培训作了明确规定,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降低法援门槛为退役军人“撑腰”

  在推进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方面,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是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席菲介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今年我省要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退役军人援助服务网络,实现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覆盖。

  “我省扩大了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的范围,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涉及退役军人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力使更多退役军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席菲介绍,我省要求,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办理退役军人涉及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在法律咨询窗口、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安排人员免费为来访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司法行政部门将退役军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为退役军人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在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普遍设立退役军人优先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地区,在法律服务网设立退役军人专栏,或者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开通退役军人专线,优先为退役军人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工伤待遇

  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为保障网民能够更加透彻理解退役军人保障法,席菲还选取了典型案例,进行专业解读。

  程某于1976年1月在某市修建队参加工作,1978年12月应征入伍,1980年因公负伤,被评定为三等甲级残废,1982年,程某退伍后转业到某畜产公司工作,经民政部门认定,程某构成七级伤残。2014年,畜产公司改制为民营公司。程某放弃进入改制后的新公司,提交了自谋职业申请书,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

  2014年9月,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畜产公司支付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等。席菲表示,此案的焦点是畜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程某系退役军人,根据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畜产公司应当支付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席菲表示。

  来源: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