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待完善 省人大代表张国新建议——

2023年01月16日 16:08编辑:汪红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试行以来,取得了不小成绩。但是,该项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现场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生态修复等环节还需完善,而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省人大代表张国新为此提出《关于进一步健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建议强化生态环境同司法、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合作交流,发挥多部门协同的合力。

  现状:存在责任认定复杂等问题

  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广至全国试行,各省纷纷出台相关方案。

  针对需要完善的地方,张国新认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在各部门间的开展进度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相关合力并未形成。

  鉴定评估技术能力建设有待加强。目前,全省仅核准登记环境损害评估机构28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推进。此外,还存在鉴定机构收费不透明等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制度存在内容竞合。我省出台的有关方案已经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损害较小”的情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适用范围上已基本同公益诉讼重叠。

  同时,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案件存在磋商难的问题,生态环境损害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关系认定困难,尤其是涉多个义务人的环境污染责任认定则更为复杂。

  建议:规范环境损害鉴定市场

  针对现存的问题,张国新建议,加强督查考核,强化部门联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步考核。发挥环委会综合协调作用,强化生态环境同司法、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合作交流;加大环境犯罪案件涉及生态破坏线索排查力度,压实各单位权属范围内污染防治监管责任。

  进一步加强鉴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持续开展机构和专家选培工作;加快出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规范环境损害鉴定市场;引进第三方市场力量,探索将损害赔偿鉴定纳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不成的,应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时,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明确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的认定机构。对于经刑事责任认定的赔偿案件,建议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的责任划分意见;对于未经刑事责任认定的赔偿案件,建议由检察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划分意见。

  另外,探索制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省级政府部门统筹设立,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并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由政府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管者”,对资源和环境保护担起牵头责任。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垫付部分诉讼费用、奖励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贡献的环保组织和个人等可纳入基金的使用方向,增加生态损害基金使用灵活性。(王琨 全媒体记者全来龙)

  来源:新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