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家具金柚木变榄仁木

抚州消费者向商家讨说法 市监部门:因涉官司拟暂时中止调查

2023年04月18日 15:38编辑:汪红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花费近8万元定制了一批金柚木材质家具,包括房门、衣柜移门和吊顶线材等,实际交付的却是榄仁木。近日,抚州市民刘女士向新法治报记者求助,称她在抚州市临川区鑫华匠家具店(以下简称“鑫华匠”)定制一批家具时,遭遇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等情况。便向商家讨要说法,对方却称榄仁木在行业内就称“金柚木”,两者为同一种材质。

  对此,刘女士认为“鑫华匠”涉嫌欺诈消费者,为此走上了维权路。

  ◎文/图 江国稳 全媒体首席记者吴强

刘女士家的衣柜(柜门为“鑫华匠”提供)

  消费者:定制家具货不对板

  刘女士在抚州市临川区滨江壹号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为给新房装修,2022年4月,刘女士在“鑫华匠”订购了一批特定材质家具,并与对方签订了一份“整木定制书”,主要包括4扇房门、2套衣柜柜门以及一些吊顶线材。合同价款7.9万余元,付定金5万元,约定使用进口木材金柚木。

  2022年8月,定制的家具基本安装完毕,正当刘女士满怀期待地前往新房进行验收,并支付尾款时,对方却无法出示这批“进口”木材的报关单。

  “他最初给我们提供的报关单是另外一种木材,并不是金柚木。”本以为是商家拿错了报关单,但是之后对方却一直没有提供相应的报关单,这让刘女士产生怀疑,“鑫华匠”使用其他木材欺诈消费者。

  针对此事,刘女士多次找到“鑫华匠”讨要说法,却一直协商无果。“他们说这是金丝柚木,还说金柚木、金丝柚木和榄仁木是同一种木料。”刘女士表示,每一种木材都有自己的科属,她无法接受对方的说法。

  经多次投诉,2023年2月,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此事,并从刘女士家中取走木材样品送往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进行检测。

  2月13日,检测报告显示:根据木材构造特征确定为栗褐榄仁,隶属使君子科,榄仁树属。

  “我们要的是金柚木,商家给我们的却是榄仁木,这明显在欺诈消费者。”收到检测报告时,刘女士感到十分气愤:“我了解到榄仁木的价格比金柚木低。”

  拿到检测报告的刘女士向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求助,投诉“鑫华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要求“鑫华匠”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假一赔三”的规定进行赔偿,并希望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鑫华匠”作出行政处罚。

  “1个多月过去了,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仍未给出处理结果。”刘女士告诉记者。

  商家:榄仁木就是金柚木

  为进一步了解事情原委,4月11日,记者来到“鑫华匠”家具店核实情况,该店负责人邹远程向记者解释:“刘女士最早来店里时,我们拿出来的样品虽然标的是‘金柚木’,但真实的材质就是榄仁木。”

  邹远程表示,对于鉴定结果他们表示认可,他们给刘女士使用的木材材质确实为榄仁木,但在厂家,榄仁木就被称为“金柚木”,行业内都是如此叫的。

  邹远程还称,在与刘女士协商过程中,他们曾表示,将金柚木替换成金丝柚木,刘女士当时同意了。

  对此,刘女士表示否认:“当时‘鑫华匠’要我将金柚木升级成金丝柚木,被我明确拒绝。”

  刘女士表示,商家所称的行业叫法,其实是在偷换概念。“整木定制书”写明了金柚木,商家就应该交付金柚木,用其他木材来代替,本质上就是欺诈消费者。

  关于该批“进口”货物报关单的问题,邹远程坦言,因刘女士定制的量并不大,报关单都留在厂家,难以提供刘女士家中木材对应的报关单。

  记者通过查询《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GB/T 18513-2001)发现,栗褐榄仁,隶属使君子科,榄仁树属,主要产自印度、泰国、柬埔寨等地。

  根据《进口木材原色图鉴》,金柚木为绿柄桑的不规范名称,隶属桑科,绿柄桑属,主要产地为非洲的加蓬、莫桑比克等;金丝柚木为木莲的不规范名称,隶属木莲属,主要产地是马来西亚、印尼等。

  由此看来,在生物分类上,金柚木、金丝柚木、榄仁木隶属不同科、属,其产地也有明显区别。

  市监部门:因涉官司拟暂时中止调查

  4月11日下午,记者来到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一分局执法人员占天新称,由于3月7日接到一份法院受理书,“鑫华匠”以刘女士未支付尾款为由,已诉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拟中止案件调查。

  占天新表示,待法院将案件审理完毕后,市监部门会继续履行执法程序。若查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该局将按照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李孝保律师认为,商家所说的“行业叫法”并无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十条中提及的“习惯”不同于“行业叫法”,民法典中所提及的“民事习惯”属于填补法律漏洞的规则,即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以习惯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裁判依据,因此“行业叫法”不是“民事习惯”。

  李孝保认为,本案实质上属于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应由商家提供合法有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条款约定的“金柚木”与其所说的“行业叫法”是一致的,否则商家所称的“行业叫法”难以得到法律认可。

  李孝保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新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