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茅台酒被判十倍赔偿

2024年06月26日 16:13编辑:聂琪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销售假茅台酒而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认定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依法判决被告甘肃省临洮县某食品店支付给原告货款十倍赔偿金35980元。

2023年6月,王某某通过网络在临洮县某食品店购买了2箱茅台酒,并支付货款3598元。收到茅台酒后,王某某发现是假货,遂与临洮县某食品店协商退款和赔偿事宜。之后,该店同意退还货款3598元,但不同意赔偿。于是王某某将其诉至瑞昌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十倍赔偿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证明案涉茅台酒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该公司生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临洮县某食品店销售的案涉白酒的生产厂家标注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但根据该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案涉白酒为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临洮县某食品店作为销售者,未尽到查验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法院对原告诉请的价款十倍赔偿予以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晓琪 全媒体记者王白如)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廖世杰

审签:钟珊珊

  来源:新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