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 17:00编辑:何山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10月29日,记者从《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
针对《条例》的主要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建平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共计6章58条,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到备案范围、审查重点、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处理方式和保障监督等各个环节,强调了“一统两分三限期”的备案审查标准,其中,“一统”即统一报备主体,谁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谁就负有报送备案的责任;“两分”即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种类;“三限期”即对首次报备、形式审查、补充报备分别规定了30日、10日、10日的期限。同时,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标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包括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
同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审议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情况,报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交由有关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下一步,我省将从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审查协作机制、加大有错必纠力度、发挥考核评价作用等方面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确保备案审查落地落实。(实习生熊风雨 全媒体记者闵祥)
编辑:何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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