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进企业宣讲民法典

南昌市青山湖区开展“法治赣商行”专项普法暨“百场公益普法基层行”进园区活动

2025年05月14日 13:20编辑:聂琪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法律明白人”现场“充电”

5月8日,由新法治报社和江西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第842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青山湖区司法局、区法学会开展“法治赣商行”专项普法暨“百场公益普法基层行”进园区活动。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汪茹薇律师围绕“‘典’亮法治之光 护航赣商发展”主题授课,江西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50余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务工作人员、企业“法律明白人”现场“充电”。

以案释法解企业难题

当日10时,江西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楼会议室内座无虚席。主讲人汪茹薇律师讲授了民法典背景下企业对外交易合同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汪茹薇首先系统剖析了企业对外交易合同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对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进行详细讲解。

“核心是确定交易对方是否靠谱,是否能进行有关交易。”汪茹薇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前,需要调查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渠道,了解交易对方是否涉诉、资产情况是否良好。同时,根据交易类型,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交易资格。比如有些民事主体不得成为保证人;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一些需要行政许可的行业,要具备有关资质等。

接下来,汪茹薇律师结合典型案例,深入解析了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将前一年合同剩余款项2756146.3元约定为本合同定金,双方约定货款可抵扣定金,但未明确定金罚则。在实际履行中,乙公司未采购产品,甲公司已返还60000元。合同到期后,乙公司要求返还剩余2696146.3元款项。

“本案中双方将前合同剩余款项转为新合同定金的做法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汪茹薇律师以甲、乙两公司纠纷案为例指出。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定金需要明确约定“定金罚则”。

“这个案例暴露出三个典型问题。”汪茹薇律师提醒,“一是混淆预付款与定金的法律性质;二是未明确约定定金罚则适用条件;三是未建立书面订单确认制度。对于分期履行合同,务必做到每批次订单以书面形式确认关键条款,可采取‘预付款+违约金’的组合方案替代大额定金,既能保障交易安全,又避免资金过度占用。”

“背靠背”条款易引纠纷

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合同条款,被称为“背靠背”条款。由“背靠背”条款引发的纠纷是企业特别是建设工程企业常遇到的。汪茹薇律师结合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向与会人员深入剖析了“背靠背”付款条款的法律风险。

在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两份钢筋采购合同中,均约定“背靠背”付款条款,即付款比例与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步,且乙方放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在实际履行中,因A公司未按期付款,B公司提起诉讼,A公司以业主未付款为由主张免责。

“这份所谓‘背靠背’条款,最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A公司应独立承担业主方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将业主单位支付款项作为案涉货款的支付条件并不符合B公司的合同目的。”汪茹薇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因此,汪茹薇建议,已经签订且在履行的合同,应先自查是否属于《批复》规定的一定无效的情形,即对方是否是中小企业。如果对方是中小企业,应当与交易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付款期限、条件及违约责任规定等条款,避免“背靠背”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因付款期限约定不明而被法院适用拟制的付款期限以及相应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导致利息损失扩大;对于新签订的合同,要明确规定付款期限和条件。

助力企业排查法律风险

“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我们在签合同时往往都会看到这一句话,那么到底该如何理解呢?是签名或盖章都可以生效还是签名和盖章才能生效?”授课现场,企业代表王先生提问。

对此,汪茹薇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张某签字,而乙公司仅由其法定代表人赵某签字未加盖公章。后因乙公司欠付租金引发诉讼,乙公司抗辩称赵某签约未经授权,公司不应担责;赵某则主张系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担责。

“这一案例暴露出企业合同签署中的重大法律风险。最终,法院判定该案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汪茹薇建议,如果交易对象是企业,签名盖章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企业对外交易,要根据交易对象的性质,合理拟定生效条款,交易对方为企业的情况下,建议表述为签名并盖章。只签名容易产生合同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的争议;仅盖章在公章伪造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合同效力的争议。

“这些细节正是咱们容易忽视的,今后可不能再大意了。”听到这里,几位企业负责人若有所思,小声交流着。

汪茹薇律师还对合同担保责任举例说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年度经销协议后,乙公司确认欠付货款1.46亿元。丙公司出具连带责任担保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对乙公司新旧货款提供三年期担保,但未提供内部决议。因乙公司违约,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还款并由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拖欠货款1.46亿元,虽然有丙公司出具连带责任担保,但担保书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章,缺少关键的股东会决议。法院判决丙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资金占用费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丙公司与甲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汪茹薇提醒各位企业代表,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1个小时的授课,内容实用针对性强、讲解深入浅出,获得了与会人员的高度评价:“公益律师的授课太及时了,讲的都是我们企业经营上遇到的问题。”公益律师的授课是对企业的一次“把脉问症”,帮助企业排查了法律风险,增强了企业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咨询实录

公司职工可代替签名吗?

胡先生:签合同时我可以委托人代替签名吗,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汪茹薇律师: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履行阶段如何规避风险?

张女士:在合同履行阶段,我该如何将风险最小化?

汪茹薇律师:合同履行阶段主要有以下几点风险:合同签订后不进行进度管理;合同管理混乱,合同文本、资料文件遗失;对方发生违约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主张权利。如何应对风险:要按时履约,对合同义务都要了解;要有专人管理,保存资料,以防产生纠纷;及时行使权利,如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货物检验期限等。

因违约解除合同,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蒋先生: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汪茹薇律师:根据民法典,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文/图 新法治报·赣法云 实习生万仕君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