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监测数据最高罚50万元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2025年06月25日 06:21编辑:贾辛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6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年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污染源自动监测覆盖2400余家重点排污单位

自2009年国家对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以来,我省持续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为提升环境监管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对数字化治理提出更高要求,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与新形势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近年来,我省一直在开展相关的实践探索,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提供法规制度保障。

目前,我省已建成覆盖2400余家重点排污单位、4000余个监控点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测体系,2024年累计传输数据23亿余条。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我省出台《条例》,切实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有效,更好发挥自动监测对污染源精准监管、科学治理的支撑、引领和服务作用。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最高罚50万元

近年来,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失准、数据造假等问题逐渐引发社会关注,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周雍表示,《条例》从技术防假、制度管假、监管打假三个维度形成“设备严管、数据可溯、造假必惩”的全链条防控体系,从源头提升数据质量,并通过刚性约束遏制人为造假,为生态环境精准治理提供高质量数据支撑。

《条例》以高压态势查处数据违法行为,严格规范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分别细化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形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首次将运行维护机构可能涉及的4种违法行为设置处罚条款。严惩运行维护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明确最高50万元罚款、5年从业禁入、依法吊销资质等处罚措施,对指使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实行单位和责任人双罚,同时明确实行信用管理与联合惩戒制度。

压缩非必要的行政检查和多头检查空间

2024年年底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提出,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那么,《条例》是如何体现并将如何贯彻落实减少入企检查,减轻企业负担的?

“依托全省统一的自动监控平台,要求排污单位或运行维护机构实时记录运行维护信息,并通过平台标记反馈数据异常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可在线督办或远程核查,无需频繁入企检查。”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万筱泓表示,《条例》依托政务数据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明确优先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调查,必要时才启动现场核查,进一步压缩非必要的行政检查和多头检查空间。

此外,《条例》通过多维度制度设计实现“无事不扰”。例如,建立排污单位分类监管与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精准锁定监管对象,避免“一刀切”式检查。将违法单位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平台,通过信用约束规范行为,减少行政直接干预。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运行维护服务标准,推动企业自我管理、主动守法,行业内部规范,降低行政检查依赖。 (实习生杨永春 记者万菁)

编辑:贾辛

校对:王小明

复审:全来龙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