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万元水果后要求“退一赔三”

鹰潭中院:“知假买假”不予支持,驳回再审申请

2025年08月01日 13:52编辑:聂琪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漫画/刘晨阳

黄某先后两次在同一家商店网购了总价为9887元的水果。收到货后,他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为由诉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月湖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月湖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该行为明显不同于一般消费行为,不能将其定性为消费者,遂依法驳回了黄某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黄某提出再审申请。

近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黄某的再审申请。

花近万元买水果后起诉

2024年5月24日,黄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在被告经营的某旗舰店花费747.6元,下单了一款6J(36mm以上)大樱桃5斤装2件以及价值84.8元的特大果6A及以上山竹5斤装1件。黄某于2024年5月26日收到货后,立即在该旗舰店再次下单同款大樱桃25件,总价9055元。

再次签收后,黄某对案涉商品进行了开箱验货、称重、使用尺子测量樱桃并拍摄成视频、照片。经其测量,案涉商品缺斤少两、部分樱桃未达到36mm以上的规格。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向月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一赔三”。

法院驳回“退一赔三”

月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樱桃经查确实存在缺斤少两和大小规格不符问题,结合原告黄某的损失及案涉商品已耗损等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承担返还原告黄某货款2500元的违约责任。

关于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黄某在收货开箱后,并非查验水果质量,而是称重、测量水果的大小并即时录像,在第一次下单购买发现店铺的商品存在问题后,又继续在该店铺大量购买问题商品。且黄某及其妻子此前曾因网购车厘子、榴莲发现瑕疵,以相似理由起诉其他商家要求惩罚性赔偿,在第一次起诉时获得法院支持,此次再以类似的行为提起诉讼,黄某的该行为明显不同于一般消费行为,不能定性为消费者。

此外,黄某无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对人体存在危害,亦未举证证明其因食用涉案商品而遭受损害。综上,月湖法院依法驳回了黄某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黄某提出再审申请。近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黄某的再审申请。

“知假买假”不予支持

“作为买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动机与态度无可厚非,但在明知是假货时‘知假买假’,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己谋取利益,已经不能定性为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应适用保护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承办法官表示,法院强调“支持正当维权”与“抵制恶意索赔”并重,向社会传递的是“依法维权、理性诉讼”的鲜明导向,法律不应成为个别群体牟利的工具。

“‘知假买假’甚至是‘职业打假’的行为存在争议。因合理消费而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的主张应获支持。但若明知产品有问题而继续购买,且行为已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则会被认为是以牟利为目的,其主张难以得到法院认可。”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俊认为,合法维权应被鼓励,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时,应第一时间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商家将会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文/熊云逸 记者江国稳)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吴旭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