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无牌共享单车被外卖骑手撞伤

法院:原告担责70% 外卖平台担责30%

2025年08月18日 14:08编辑:聂琪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外卖骑手阳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与林某驾驶的无牌共享单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林某受伤。近日,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被告阳某系福建省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在某平台从事外卖配送工作。事发当日,阳某在配送外卖过程中,与原告驾驶的无牌共享单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林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出警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林某应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阳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原告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肋骨骨折,住院治疗7天,医疗费共计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事故责任划分认定,由被告福建省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比例,由原告自行承担70%责任比例。由于被告福建省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故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被告福建省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范雨楠 赖海珠 实习生曹晨茜 记者江国稳)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