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法律服务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09月23日 06:57编辑:聂琪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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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律服务聚集区惠企利企

《江西省公共法律服务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图/受访单位提供)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为了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近日,江西省政府印发《江西省公共法律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普惠

江西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法治江西建设,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等方面延展,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呈现多元化、专业化趋势,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面临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均衡、供给质效不高等问题,亟待通过立法提炼实践经验、弥补现实短板,进一步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周靖介绍,《办法》注重规范促进并重,在规范公共法律服务责任主体、内容、对象、方式、监管等事项,健全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同时,多举措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普惠,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发展。

《办法》同时明确,通过政府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培育壮大法律服务主体等方式做大资源增量,通过统筹协调城乡和区域公共法律服务、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建设等方式优化资源存量,构建长效发展框架。

周靖介绍,《办法》彰显了地方特色。聚焦本省实际,强化红色法治宣传教育、本土调解品牌打造、“法律明白人”培养等措施,将公共法律服务投诉处理与回访的地方经验提炼为具体条款。聚焦企业需求,明确根据实际需要在园区、商会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场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法律服务聚集区;聚焦对外开放,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聚焦法律援助,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全省通办”。

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全省通办”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提供的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其他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办法》明确,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免费向社会提供,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基本信息查询服务;法律服务办理指引服务;法律援助服务;人民调解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免费提供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建立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清单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方式、服务提供主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压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依托红色法治资源优势,创新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通过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聘任法治副校长等方式,开展符合青少年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

2022年,省司法厅在全国率先推行法律援助“全省通办”服务,让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就近办,一次办”。《办法》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机制,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全省通办”。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核查,可以依托全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加强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衔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公证、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制度。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室品牌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为村(居)配备法律顾问,有条件的村(居)可自行聘请法律顾问。

畅通特殊群体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烈士遗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鼓励建立法律服务聚集区

《办法》明确,支持和促进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在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作用。围绕经营主体、涉外法治、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等方面的服务需求,针对性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法律服务聚集区,通过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与知识产权、金融税务、信息科技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公共法律服务。

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培育和遴选优质的律师、公证、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和支持本省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组建法律服务团队等方式,开拓境外法律服务市场,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的作用,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鼓励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建专业团队,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及时、便捷的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体系,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通过捐赠、设立公益基金等方式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引导社会资金规范参与、支持公共法律服务。通过实体平台集成服务、热线平台全天候服务、网络平台创新服务以及“三台”融合发展运用,推动形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均衡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育引进、建立资源流动与跨省协作机制等方式,加大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保障力度。

在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方面,《办法》规定,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信息公开、投诉反馈等社会监督制度机制,引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评估及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完善行业协会监管工作机制,设置针对服务队伍、公职人员违规违法行为惩处的转致条款,压实公共法律服务监管责任。

(文/记者方维芳)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