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架致人受伤被索赔26万元

法院认定劝架者无过错无须担责 传递“鼓励见义勇为、保护善意助人”信号

2025年11月04日 07:17编辑:聂琪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漫画/刘晨阳

遇到老人摔跤时,该不该扶?下班时同事请求搭车,能不能同意?看到路人遭遇车祸受伤,要不要施救?面对这些情境,挺身而出者往往陷入两难——既想伸出援手,又担心“好心惹祸”。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劝架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打架者将劝架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劝架者无过错,无须担责。

10月28日,记者回访劝架者曾星(化名),了解这起案件的始末。被问及是否后悔劝架时,曾星表示:“不后悔,以后遇到有人打架还会劝,但是会更加注意自己与对方的安全。”

“好心办坏事”

10月5日上午,瑞金市某镇集贸市场人声鼎沸。经营一家卤味店的中年汉子曾星一边招呼顾客,一边打包卤味。相对于此时的一身轻松,曾星这两年来的生活却只能用一言难尽来形容。

事情要从2023年11月14日发生的一起争端说起。当天临近中午,正准备收摊回家的曾星听到市场内传出吵闹声。他抬头张望发现,市场里卖豆制品的老板娘梁爽(化名)与开着货车卖药材的男子朱浩(化名)发生了争吵。

经了解得知,刚刚结束经营的朱浩准备驾驶货车离开,在倒车过程中被梁爽停放在一旁的三轮车阻挡,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吵中,朱浩用手指戳着梁爽的额头辱骂,梁爽随即打了朱浩一巴掌,气急的朱浩从旁边摊位上抄起一把铁勺欲反击。

就在剑拔弩张之际,曾星快步上前劝架:“别动手,你一个大老爷们别打女人。”曾星随即上前一只手抱着朱浩的腰部,另一只手抓着朱浩拿铁勺的手,试图将铁勺夺下来,避免冲突升级。当曾星从朱浩手中将铁勺夺下后,以为双方不会再动手,便松开了紧抱朱浩腰部的手,不料没站稳的朱浩后退时摔倒在地。

这起意外直接导致朱浩左股骨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其间,辖区派出所介入调解,但未果。

“他开口就要我赔偿26万元,我怎么可能答应。”曾星回忆,当时他自知惹祸上身,便松口同意适当赔偿,但对方提出赔偿26万元远超预期。之后,朱浩将曾星和梁爽起诉至瑞金市人民法院。

善意劝架免责

受理案件后,瑞金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确认朱浩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曾星参与劝架,其本意为防止伤害发生或扩大,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当行为,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和睦友好、相互帮助的价值理念,弘扬了中华传统美德,应为法律和道德所倡导。同时,朱浩无证据证明曾星的行为有故意或过失,也无证据证明其劝架的行为已超过必要的限度。法院认定曾星劝架行为是出于好意,系善举,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梁爽承担朱浩住院费用以及后续治疗费用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朱浩7.3万余元。

“虽然法院判我无责,但我心里有些过意不去。”曾星考虑朱浩损失较大,表示自愿补偿朱浩损失12000元(包含住院期间垫付的3000元)。

“依据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俊解释,善意劝架属于紧急救助行为,系公民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所做出的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行为,明确善意救助行为的法律豁免权,既有利于保护救助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构建互助友爱的社会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郭俊表示,虽然善意劝架值得被肯定与弘扬,但劝架者要保持适当的“分寸感”,保持必要的限度,倘若超出边界,存在明显过失,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前,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一村民因劝架时情绪激动,出手打伤一名当事人,当地法院通过调解要求其赔偿伤者4500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郭俊解释,劝架致人受伤是否担责取决于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若因动怒伤人或因防卫过当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善”与“责”的法律边界

前述情形是劝架者致他人受伤,是否担责要视情况而定。那么,当善意劝架发生时,打架双方致劝架者受伤又该如何定责呢?

近日,记者从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邻居劝架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找到了答案。

2023年6月,宋某与其母亲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邻居李某听见争吵声后,来到宋某家门口劝架,不料被宋某随手往外扔的柴刀误伤,李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李某觉得自己作为邻居,上前劝架本是出于好心,却被误伤,想让宋某赔偿损失。但宋某觉得是李某“多管闲事”造成的伤害,不愿赔偿。因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被告随手往外丢柴刀误伤原告的行为,存在过错,给原告造成损害,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因此应对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宋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费1.5万元。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郭俊解释,在劝架时失手致劝架者受伤,当事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民事责任。若故意殴打劝架者,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打人者可能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从瑞金市人民法院为无过错劝架者免责,到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决致劝架者受伤的行为人担责,这些司法实践清晰划定了‘善’与‘责’的边界,既不让善意助人者寒心,也不纵容越界行为。”江西省人大代表、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陈虹表示,善意劝架是化解冲突、传递社会温暖的重要行为,而法律始终是善举的坚实后盾。

陈虹提醒,劝架并非毫无约束,劝架者应保持理性,避免因情绪失控致人受伤,否则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甚至刑事处罚。另外,冲突双方更需克制,若误伤或殴打劝架者,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唯有人人守住法律底线、秉持善意,才能让“敢劝、愿劝”成为社会常态,共同守护和谐的公共秩序。

“瑞金市人民法院此次判决的意义远超个案本身,不仅以法律形式明确善举无过的边界,更用司法实践向社会传递‘鼓励见义勇为、保护善意助人’的信号。”承办法官说。

(文/肖章 曾一凡 魏雨欣 记者江国稳)

编辑:聂琪

校对:陈卫星

复审:吴旭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