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子女持3份遗嘱争夺遗产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法官深入走访查清老人遗嘱真意依法作出判决

2025年11月26日 14:49编辑:聂琪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父母离世后留下房屋、存款、抚恤金等,引得8个子女纷争不止。老人生前写下的3份类似遗嘱材料,成为化解继承纠纷的关键。由于一直争执不下,反目的兄弟姐妹最终选择对簿公堂。

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通过深入探寻被继承人真实意愿,依法认定符合其内心真意的遗嘱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既阻断了家庭矛盾升级,也传递了“孝老爱亲”的司法导向。

8个子女陷遗产之争

陈明与妻子李岚育有8个子女(5个儿子、3个女儿)。在子女成家后,陈明夫妻俩便与子女分开生活,由于退休工资略有盈余,他们还时常补贴子女。

2011年,陈明患病期间,大女儿陈娇前来照料,他也会给予陈娇一定的工资补偿。在与8个子女相处的几十年里,有的子女让他倍感温暖,有的却让他糟心不已,老人遂用笔记下对子女的感受与评价,并依此对遗产作出分配。

2014年与2024年,李岚和陈明先后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屋及陈明名下银行存款6万余元。此外还有陈明过世后,亲属可获得的抚恤金23万余元。然而,这份承载着陈明夫妻俩一辈子心血的遗产及抚恤金,却让8个子女之间产生矛盾,兄弟姐妹间因遗产分配事宜诉讼至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我们都是父母的子女,都尽了赡养义务,遗产应平等分割。”

“我是父母指定的遗产管理人,他们几个是不孝子女,无权继承。”

若老人离世前留下确切的遗嘱,那遗产之争自是争议不大。而让8个子女在法庭上各执一词的原因是,老人在生前留下了3份具有遗嘱性质的自书材料,不同时间的遗嘱成为了争议的核心。

2013年,陈明与李岚共同订立遗嘱,排除了大儿子陈雷、二儿子陈春的继承权;2014年,陈明单独自书遗嘱及遗嘱附件,新增排除三女儿陈花继承权的内容;2017年,陈明再立决定书(遗嘱),对8个子女逐一进行评价。所有自书材料都没有公证,也没有任何一个子女签字确认,只有几名见证人签字。其中,2014年的遗嘱内容最具体,但仅有五儿子陈邦提供了复印件,各方均无法提供原件。

内容最具体的遗嘱是复印件

遗嘱是否为老人真实意愿?哪一份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是本起案件审理的关键。

“继承纠纷的核心是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不能仅停留在遗嘱形式上。”承办法官认为,审理此案的关键在于透过纷繁的证据,探寻陈明的内心真意。为此,法官走访了陈明生前的邻居、社区,逐一询问遗嘱见证人,还原老人生前的生活状态与情感倾向。

“陈明是我的老师,当时他说家里出了不孝子,让我去作见证。当天他情绪激动地说老大、老二不孝顺。”证人黎刚陈述,2014年遗嘱复印件上的字确为其所签,当时陈老师就是这个意思。

另外,证人李庆也证实:“那天确实写了遗嘱和遗嘱附件,我签了字,陈老师还口头讲了遗嘱内容,这份复印件是真实的。”

法官进一步审查遗嘱内容发现,陈明在多份遗嘱中对子女的评价基本一致。2013年与李岚共同签署的遗嘱中写道:“大儿子陈雷、二儿子陈春心术不正,缺德无义,有欺骗父母的行为。”后续2014年自书遗嘱中更详细斥责:“陈雷为独占财产歪曲事实、蒙骗姐妹。二子陈春,父母生病从不探望,还打母亲、抢母亲骨灰盒。三女儿陈花办事虚假、重财轻义。”且明确排除三人继承权。

而最后一份2017年的决定书(遗嘱)内容,与前述遗嘱中对子女的评价、遗产处置的倾向完全吻合,形成了完整的情感展现与证据链条。

法院认为,虽然内容最具体的2014年遗嘱是复印件,但结合见证人证言、其他遗嘱内容及老人生前的情感表达,足以证明该复印件真实反映了陈明的真实意愿,符合“提交原件确有困难”“证据链完整”“内容契合真意”的法定要件,故认定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2014年遗嘱复印件作出判决,按照陈明老人的意愿对遗产进行了分割。同时,法官还查明陈明第四个儿子陈俊患有精神一级残疾,其配偶有智力三级残疾,且其女儿还未成年。综合考虑陈俊家庭成员的实际困难,在分割抚恤金时予以适当照顾,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遗嘱的6种有效形式

该案的裁判,既遵循了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又综合考虑了家庭伦理道德与情感因素。通过对遗嘱复印件效力的审慎认定,不仅保障了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得以实现,更向社会传递了“百善孝为先”的价值导向。

“遗嘱主要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等6种遗嘱形式,每种遗嘱形式的特点以及要求都各不相同。”上海汉盛(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涂小康介绍,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一般不需要见证人,遗嘱人书写全部遗嘱内容并签名,注明具体时间;代书遗嘱,需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见证人签字,注明具体时间;录音录像遗嘱,需要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和肖像以及具体时间;打印遗嘱,需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与见证人需要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具体时间。

涂小康表示,遗嘱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也只能处分自己部分,不能处分配偶部分。只有在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愿下共同订立的遗嘱,才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涂小康提醒,在订立遗嘱时应当注意为未成年子女、年老且没有收入和赡养的老人以及身体残疾不能劳动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中涉及这部分的财产处置内容可能无效。

记者手记

遗嘱是遗嘱人对生前情感的认可,以及身后情感的延续。它承载的不仅是财产的归属,更是对家风的传承。在这起8个子女遗产之争的案件中,老人将赡养付出以及情感关心融入遗产分配中,甚至用笔墨记录下子女的好恶,对于老人而言是痛心的、遗憾的。法院通过走访调查,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为残疾子女保留必要份额,体现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情理法的交融。此外,通过对“不孝子女”继承权的合理排除,向全社会传递了“百善孝为先”“尊老敬老”的价值导向。

(文/吴芹芹 熊燕 实习生付嘉宇 记者江国稳)

编辑:聂琪

校对:陈卫星

复审:程乘玉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