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刚留 推销电话就来

鹰潭月湖检察向装饰装修行业“潜规则”亮剑 省人大代表和行业专家建言献策

2025年12月19日 15:30编辑:贾辛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老板,家里要装修吧,装修公司找好了吗?”“最近是想买房吗,我给你介绍一下优质的房源?”……你是否曾因频繁收到这样的骚扰信息、推销电话而烦恼?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疑问——“我的名字、电话等个人信息是从什么渠道被透露的?”

近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月湖区检察院)通过延伸办案触角,发现在装饰装修行业内,部分同行经营者间会互通客户个人信息,他们将其称之为“行业潜规则”。检察机关在发现这条线索后,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强化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如何才能保护公民隐私,给予群众足够的安全感?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漫画/胡倬铭

非法获取业主信息被判刑

“你家最近有没有接到一些推销建材或装修的电话?”

“目前没有,就是刷短视频时会刷到一些本地的广告。”

近日,月湖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下班回家,在小区遇到业主刘某,得知刘某家正在装修,便想起了不久前办结的一起装饰装修行业涉及暴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公益诉讼案。看到装修行业违规“拉客”行为有所改善,综合近期的回访情况,让其感到欣慰。

事情还要从2024年以来月湖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多件装饰装修行业经营者非法获取、交换、使用小区业主个人信息的案件说起。

令承办检察官印象深刻的一起案件发生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在鹰潭经营一家装饰装修公司的杨某因人情交往和互相推销业务等因素,将其非法获取的部分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得到信息的同行再利用这些个人信息推销业务。

由于杨某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大,属情节特别严重,在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其余多起同类型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根据各行为人依法区分处理,对部分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态度好的行为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起公诉。

整顿装饰装修行业“潜规则”

办案人员通过此案发现,该类型案件并非个例,似乎成为装饰装修行业内的“潜规则”。为从根本上整治行业乱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月湖区检察院将监督视角从“个案治标”转向“行业治本”,依法对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我们经调查发现,在装饰装修领域,部分店铺之间会‘共享’客户信息,如装修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可能会被建材店铺获取,有时甚至是被多家店铺同时获取。”承办检察官介绍。也正因如此,当业主向一家装修公司咨询并留下了联系方式,后面就像“捅了马蜂窝”,会接到许多相关推销电话。

在月湖区检察院的持续监督下,共立案5件,制发检察建议4份,磋商结案1件。相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联合开展了装饰装修行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先后对辖区内100余家装修经营主体进行检查,向全行业发送“关于规范经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示函”近1000份,超过200家经营主体主动签署并提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承诺书”。

为实现长效治理,月湖区检察院还与主管部门会签“关于加强装饰装修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打通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管壁垒,构建了“检察监督+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多元共治新格局,从根本上筑牢了个人信息保护防线。

“我们通过对一些正在装修的业主进行抽查,了解是否会收到大量推销信息,目前没有发现这种情况。”承办检察官说。

江西省室内装饰协会会长赵建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加强对家装企业的定期管理,对使用业主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保护业主个人信息安全工作做得好的企业进行表扬,对私自传播、分享业主个人信息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利用业主个人信息谋利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清理出局。另外,督促家装企业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意识的教育,明确私自传播、分享业主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并运用科技手段筑就业主信息“防火墙”。

多管齐下构建综合防控体系

俞雄兵(化名)曾是一名从业10余年的房产中介,对于行业的一些“内幕”,他了解甚多。他告诉记者,同行间分享客户个人信息已经不是什么秘密。当客户前往咨询时,业务员往往会以便于后期联系为由,要求客户留下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而这些信息就可能为之后的个人信息暴露埋下隐患。

“有些公司的员工在入职时会被要求签署关于客户信息保护的保密协议,但经手的人多了,也会让客户信息保护难以监管。”俞雄兵透露,对于部分业务员而言,偷偷抄录或拷贝下来的个人信息可是一个“香饽饽”。他们有时会将客户信息作为圈子交际的“礼物”,或者与同行达成合作,介绍业务成功后从中抽取分成。更有甚者,他们会将收集到的客户信息整理打包,贩卖给某些专门暗中从事个人信息买卖的“信息咨询公司”。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江西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依梦表示,该罪名的处罚一般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划分,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依梦介绍,虽然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核心触犯的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如果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该信息的,还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推动建立‘行业伦理公约’与正向激励。建立‘白名单’与信誉体系,建议监管部门和平台型企业(如家装平台、房产中介平台)合作,对严格遵守信息保护规定的商家进行认证,为消费者识别信誉良好的商家提供优先选择。”江西省人大代表、南昌市新联会副会长陈虹建议,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在咨询、签约等各个环节中,哪些信息是必须提供的,哪些是可以拒绝的,以及如何识别信息过度收集的陷阱。

陈虹表示,监管堵漏的终极目标,是让“非法共享个人信息”从司空见惯的“潜规则”,变成在法律上不敢、在利益上不值、在道德上不愿、心理上不忍的行为。这需要我们将法律的刚性,与行业的自律、部门的监管、心理的疏导柔性结合起来,共同构筑一道既有威慑力、又有修复力的全方位“防火墙”。

刘爱武 樊丽丹 实习生付嘉宇 记者江国稳

编辑:贾辛

校对:陈卫星

审核:全来龙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