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12日 16:44编辑:贾辛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近日,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其中原告仅凭存折取款记录作为证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在此情形下,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俞某系被告曹某前妻的母亲。2020年1月,曹某通过俞某名下的存折在银行取款两笔并在“客户或代理人签名”一栏签署自己名字,共计3万余元。2025年底,俞某将曹某诉至法院。俞某表示,2020年1月曹某向其借钱,但因家中没现金,便让曹某拿自己的存折去取钱,且曹某未将所取款项交付自己,故要求曹某归还3万余元。曹某则表示其仅代俞某取钱,取款后已将回执和钱交给俞某,并未借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案涉款项的性质,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俞某主张借贷,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俞某仅能提供存折取款记录,证明曹某通过其名下的存折取款3万余元的事实,无法证明该笔款项系其给曹某的借款,不足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俞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俞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把存折交给他人取钱”是一种事实行为,借贷关系是否形成,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钱”的共同合意。在将资金出借给他人时,无论亲疏与否,务必书面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确保内容规范完整,并妥善保管原始证据资料。
(余宜川)
编辑:贾辛
校对:衷丽萍
审核:全来龙
Powered by WILL 赣ICP备15001586号-4技术支持:新法治报
网站管理:新法治报社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 邮编:330038
Copyright @ 2008-2017 平安江西网 版权所有
投诉举报电话:0791-86847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