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10日 15:45编辑:何山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了新车遇事故后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为车主厘清了维权边界。
2025年4月29日,王某驾驶小型汽车与谢某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谢某的新车在半个月前才完成注册,购车含税价9万余元,事故发生时仅行驶1900余公里。
事故后,谢某的车辆维修花费3万余元,维修过程中对车体进行了切割、焊接。为维护权益,谢某委托鉴定公司评估,结果显示车辆贬值损失2万余元。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了维修费,但拒绝赔偿贬值损失,认为车辆已修复,主张贬值损失违反“填平原则”,且该损失属于保险免责范围。
双方协商未果,谢某于2025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具备可赔偿性,但需结合车辆新旧程度、受损情况等综合判断。本案中,谢某的车辆为新近购入,使用时间短、里程少,维修涉及车体切割焊接,虽已修复,但难以完全恢复事故前的品质与价值,客观上存在交换价值贬损,且谢某无事故责任,因此支持其贬值损失赔偿诉求。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事故后案涉车辆并未出售,未实际产生贬值损失。法院结合车辆购买价格、维修费用、受损程度等因素,酌定支持贬值损失3000元。
对于赔偿主体,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通过相关方式,对“修理后价值降低的减值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进行了显著提示,该条款合法有效,最终判决3000元贬值损失由侵权人王某个人承担。
法官说法:侵权赔偿遵循“填平原则”,旨在恢复车辆使用功能。因此,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贬值损失。但如果是待售新车或者像本案中,受损车辆为购买时间极短、行驶里程较少的新车,且进行了车体切割等不同于一般性的修复后,车辆在使用性能、市场价值上可能产生贬损的,可以综合考虑车辆购买时间、行驶里程、受损部位及程度、维修情况等因素,并参考专业评估意见,审慎酌定赔偿数额。(廖文秀 温娅 记者陈佳)
编辑:何山
校对:陈卫星
复审:朱叶
Powered by WILL 赣ICP备15001586号-4技术支持:新法治报
网站管理:新法治报社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 邮编:330038
Copyright @ 2008-2017 平安江西网 版权所有
投诉举报电话:0791-86847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