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22日 15:04编辑:贾辛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430余万元执行款,6件关联执行积案,三方合伙人反目成仇……”近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川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摒弃“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的机械思维,不仅化解了一起牵扯多方利益的复杂合伙纠纷,更彻底处置了6件关联执行积案,同步清偿一笔未起诉债务,彰显了基层法院在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中的责任与担当。

获赠锦旗(图/受访单位提供)
执行案引发“拉锯战”
时间回溯到2020年,罗某某、张某某、邹某某三人合伙承建了甲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然而,工程推进过程中,甲公司资金链断裂,项目被迫停工。后续,剩余工程由乙公司接手继续建设,但实际施工仍由三人共同负责,其中复工后的相关对接事宜主要由邹某某承担。
由于甲公司资金链断裂,长期拖欠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张某某、邹某某将其诉至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最终判决甲公司向二人支付工程款1550万余元及利息、工程保证金295万元,并赔偿窝工损失40.7万余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部分款项执行到位,在依法支付部分合伙债务后,剩余430万余元。
然而,这430万余元引发了罗某某、张某某、邹某某三人之间的“拉锯战”。“工程停工后,后续施工都是我一个人在忙,投入的时间、精力和资金都是由我个人承担,这笔钱理应归我所有。”邹某某表示,他认为三方合伙关系已于工程暂停施工之日终止,后续施工系其个人行为,因此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430万余元应归其个人所有,同时要求罗某某、张某某支付其前期垫付的投资款并承担相应合伙债务,并据此向临川法院起诉。
与此同时,罗某某也向临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邹某某返还其合伙出资款并分配合伙收益。邹某某作为工程管理人,因案涉工程以个人名义欠下7笔工程款等债务,共计近200万元,其中6笔债务经临川法院审理后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因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一直未能兑现。
“如果简单一判了之,看似结了案,实则没有解决根本问题,不仅会引发新的上诉、执行案件,形成‘程序空转’,还会加剧当事人诉累,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冲突。”承办法官说。
法官理清账目破僵局
由于罗某某起诉案需以邹某某起诉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临川法院依法对罗某某起诉案中止审理。后邹某某起诉案经审理,临川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明确认定三人在后续施工中仍处于三方合伙状态,这一关键认定为后续纠纷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罗某某起诉案恢复审理后,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脉络、核查案件事实,逐一对接三方当事人,了解其核心诉求。“合伙纠纷的关键在于账目不清、诉求分歧,只有把账目理清楚、把法律讲明白,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表示。
为打破僵局,法官采取“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耐心倾听各方当事人的委屈与诉求,安抚其情绪;另一方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细致释明合伙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法律条款,让三方清楚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在梳理账目过程中,法官发现三方虽有分歧,但都希望尽快解决纠纷、拿回属于自己的款项,存在调解可能。于是,法官及时组织三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反复引导三人逐笔核对出资额、出资比例、债务金额等核心数据。同时,法官结合案件实际,引导三方认识到:“与其在无休止的诉讼中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不如尽快将执行到位的430万余元用于清偿共同债务,再将剩余款项依约分配,让‘死钱’变‘活钱’,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经过多轮耐心劝导和沟通协商,三方当事人终于放下成见、达成共识,签订了调解协议,一致同意将430万余元先用于偿还已知合伙债务,剩余款项按照相关约定进行分配,持续已久的核心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摒弃‘就案办案’的机械思维,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审执联动、多元调解,全力化解矛盾纠纷,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临川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院将持续深化审执联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聚焦复杂疑难案件攻坚,不断提升司法质效,用实际行动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临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罗慧敏 李一鸣 吴子懿 记者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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