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转卖网课被判赔1500元

景德镇珠山法院:无论传播者是否为侵权源头均构成侵权

2026年04月22日 15:04编辑:贾辛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低价购买网课再转手销售或分享,这种“捡漏”行为同样可能构成侵权。近日,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山法院”)审结一起网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该案明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无论传播者是否为侵权源头,亦无论售价高低,均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某通公司于2022年制作了一套公务员考试培训视频课程,依法享有该课程的著作权。2025年起,曾某文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发布商品链接,以1元价格对外销售包含各类考试资料的网盘资源,其中即包含某通公司制作的课程资源。

  2025年4月,某通公司在平台发现该线索后,安排工作人员以顾客身份咨询,在询问曾某文售卖的资源中是否包含某通公司公考课程时,曾某文明确回复其网盘群组文件中存有相关资源。某通公司工作人员随即下单购买,并在曾某文协助下登录百度网盘账号,成功下载涉案培训视频。

  随后,某通公司将曾某文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万元。面对指控,曾某文辩称,他也是从其他卖家处购买的课程,该卖家通过百度网盘群组方式发货并不定期更新,他并不清楚网盘内含有涉案课程。此外,他在转卖时也未提及涉案课程,接到通知后已下架相关链接。

  珠山法院审理认为,某通公司录制的涉案网课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曾某文主动在网络平台挂出网课售卖链接,在被询问特定课程时明确表示网盘内包含涉案课程并交付账号,具备招揽交易的客观行为,足以认定其知晓网盘内存有他人版权作品,仍积极实施传播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侵权结果发生的故意。

  针对曾某文提出的“非源头”等抗辩理由,法院明确指出: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侵权内容的“源头”上传者还是“二手”传播者,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即构成侵权。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获利多少,不影响侵权行为的定性,仅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作为考量因素。

  法院认为,曾某文以1元低价转卖网课,虽获利微薄,但该行为仍会导致正版课程市场价值受损,增加著作权人维权成本。综合考虑侵权性质、情节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曾某文赔偿某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1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价格低廉’‘只是分享’‘获利少’‘不懂法’等理由,都不能成为未经授权传播的有效抗辩。”法官提醒,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构建良好网络生态的基础。广大网民应增强版权意识,合法购买和使用数字产品,切勿因小失大,让“我不是第一个发的”成为漠视版权的借口。(胡志勇 魏雨欣 记者王白如)

  编辑:贾辛

  校对:陈卫星

  审核:曹毅

  来源:赣法云·新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