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24日 11:51编辑:贾辛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能否申请“多层穿透”,要求被执行人股东的合伙人承担责任?4月21日,记者从大余县人民法院获悉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在某超市与A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过程中,法院已依法追加A公司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某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为被执行人,但B公司也无力清偿债务。该超市遂将B公司的4名合伙人(以下简称“C主体”)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追加被执行人须遵循法定原则,无连续追加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超市诉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为追债起诉对方股东合伙人
据悉,在某超市与A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A公司曾向该超市借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7月,该超市向大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A公司须向该超市偿还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因A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超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由于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24年7月,法院根据该超市的申请,依法追加A公司未足额出资的股东B公司为被执行人,判令B公司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A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然而,B公司同样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实现陷入僵局。
此外,该超市负责人发现,B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其4名合伙人曾约定共同认缴出资,出资总额达2亿元,目前约定的出资缴付期限已届满,但4名合伙人均未实缴出资。该超市认为,正是合伙人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才导致B公司无力偿还债务,遂于2025年1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C主体对其合伙人设立的B公司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追加被执行人应遵循法定原则
大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C主体既非涉案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主体,也不是原债务人A公司的股东,其对A公司不负有法定出资义务,因此追加其为债务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超市要求C主体承担还款责任,本质上是主张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股东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等特定情形下,股东、出资人等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允许可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
此外,该院表示,本案参照入库案例天津市某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诉某冶金集团轧三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冶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中“生效裁判的效力不应过度扩张”的裁判观点,最终认定该超市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判决驳回。该超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执行效力扩张有边界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尽管上述入库案例的涉案主体为公司,但“生效裁判的效力不应过度扩张”的裁判观点,同样适用于合伙企业。执行程序的核心目的是实现生效裁判,允许适度扩张执行范围以提升执行效率,但必须坚守法律明确规定的边界。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的股东之间虽存在层层出资关联,但均属于相互独立的经营主体。若无限穿透股权层级,要求上层主体承担责任,不仅违背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还会破坏经营主体的责任预期,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法官提醒:经营主体在开展交易前,应做好交易背景调查,审慎核实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财产实力、信用记录等信息,重点关注目标企业直接股东乃至上层股东的出资情况,全面判断其是否具备实质偿债能力。若审查发现目标企业的股东系未出资到位的“空壳主体”,但确有交易必要的,可要求目标企业提供相应担保,以此降低后续债权无法实现的执行风险。(谭忠平 谢敏 温娅 记者连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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