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24日 11:51编辑:贾辛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今年4月20日至26日是第18个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随着宣传活动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近年来,新兴的网络课程,让广大学子足不出户就能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然而,便捷的网络渠道也滋生了新的侵权“暗流”,一些网络店铺以过低的价格兜售他人的智力成果。
近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芦溪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巫某赔偿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虽然案件已尘埃落定,但是其背后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思。
网课“搬运工”的代价
如今,“知识付费”已成为消费新趋势,但动辄数千元的专业网课让部分学习者感到“压力山大”,一些电商平台上的卖家趁机以低价为幌子牟利。北京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远程教育的机构,其联合多名教师开发了《税收执法及税务权利与义务》《审计程序》《财务管理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理论》等视频辅导课程及课件,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为保护核心资产,该公司对全部视频课程采取了加密措施。
2024年8月,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在一家电商平台上,一间名为“会计考试必过”的店铺正低价销售会计考试相关课程。其中一款标有“2024CPA中级会计师初级注册高级税务师CPA注会课程职称视频网课”的商品,售价仅2.3元。工作人员付款后,在卖家引导下通过群聊获取了网盘链接,并成功下载了带有该公司商标的培训课程。面对侵权行为,该公司通过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将卖家巫某诉至芦溪法院。
芦溪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视频辅导课程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录像制品。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法院认定,被告巫某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网店中销售并通过网盘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培训课程,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课程的独创性程度、数量、时长、售价以及被告巫某的侵权主观过错、规模、方式等因素,判决巫某赔偿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目前,判决已生效。
转售网课可能构成侵权
“在这类案件中,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花钱买了正版课程,如何处置是自己的自由。”芦溪法院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错误想法触及了著作权保护核心问题。网课、课件等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与日常生活中购买的普通商品有着本质区别。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网课,支付的费用对应的是个人范围内的有限使用权,而非课程的著作权。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这些权利并不会随课程的销售而转移给购买者。因此,将课程上传至网盘公开分享或转售,实际上是进入了著作权人专有的权利领域,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而侵权者往往以“售价极低、获利甚微”甚至“只是个人分享”为由,认为自己的行为情节轻微、不应追责。对此,法官明确指出,著作权侵权的核心是行为人是否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至于是否营利、获利多少,并非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2.3元的定价看似微不足道,但侵权行为一旦实施,就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客观损害。获利金额和侵权规模等因素,仅在法院衡量责任轻重、确定赔偿数额时发挥作用,不能改变侵权行为的定性。
此外,法官还阐释了网课这类数字作品与实体出版物在法律保护上的差异。对于书籍等实体出版物,法律上存在“发行权用尽”原则,即购买者合法获得一本正版书籍后,获得书籍的所有权,可以自由转售或出借书籍,无需再次征得著作权人许可。然而,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网课等数字内容产品。数字作品购买者获得的仅仅是个人范围内的有限使用权,而非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这一区别意味着,转售一本二手书是合法的,但转售网课则可能构成侵权。正是基于此,法院认定巫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录音录像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纸判决的多维价值
消费者应如何把握合理分享与侵权的边界?法官分享了两个关键的判断维度。首先,要看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如果权利人明确允许购买者在特定范围内共享账号或传播内容,则不构成侵权。其次,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要判断是否构成“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在指明作者信息且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地合理使用作品。但这一“合理使用”的范围是严格受限的,通过公开群组、网盘链接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不特定公众可获取的状态,超越了合理使用的边界,属于侵权范畴。
法官表示,网络课程作为数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便是付费获得,未经权利人许可,也不得将课程上传至互联网分享传播,更不得牟利。该案中,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既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又切实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鼓励创新、创业的坚定决心。
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案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个鲜活的范本。
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军指出,该案判决的价值是多维度的。它直接打击了寄生在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向市场传递了清晰的法律信号,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这是一次生动的以案释法。通过具体的司法裁判,让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可感可知,既是对潜在侵权者的有力威慑,也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信心得到提振。只有当智力成果获得应有的法律保障和市场回报,才会有更多的创作者和投资者投入其中。
胡军提醒,电商平台应当主动提升治理能力,加强对入驻商家及其商品的资质与内容审核,对明显存在异常的低价商品保持警惕。电商平台不能仅采取“通知—删除”的被动模式,而应利用大数据和技术手段,主动发现并向执法机关推送涉假线索,协助追溯、打击线下的侵权源头。广大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官方渠道购买正版网络课程等知识产权产品,从“幽灵网店”或售假店铺购买侵权商品,看似占了便宜,实则要承担内容残缺、链接失效乃至维权无门等风险。(钟鑫 郑小丫 记者艾钰)
编辑:贾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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