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08日 11:53编辑:赵海荣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近年来,随着用工形式日趋复杂、劳资诉求日益多元,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变得多种多样,化解难度逐渐加大。如何高效、便捷、实质性化解劳动纠纷,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各地法院依托“法院+工会+人社+N”“以保促调+多元联动”等创新机制,厘清用工关系,守住劳动者权益底线,保障企业发展需求,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多元联动化解劳动纠纷
2024年7月23日,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然而,黎某所在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黎某存在过错且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此后,该公司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黎某为第三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该案表面上是行政诉讼,但实质上是工伤赔偿纠纷,如果按常规行政诉讼程序审理,判决后当事人还可能陷入民事连环诉讼,周期长、成本高。为此,该法院决定依托当地“法院+工会+人社+N”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室,由退休法官、工会调解员、当地人社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专业团队,并邀请事故处置交警参加联动调解。
一方面,工作人员围绕事故情况、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向公司释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另一方面,工作人员分别与公司、劳动者沟通,明确各自诉求,引导双方理性平和处理纠纷;此外,围绕工伤赔偿金额、支付期限等核心条款提出合理建议,促成双方达成分三期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的调解协议,企业承诺签订调解协议后撤回行政诉讼。为确保案结事了,工作人员引导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并督促企业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最终该案从受理到化解仅用时25天。
面对群体性劳动纠纷这一“风险点”,多元联动机制更是发挥了“稳压器”作用。
据介绍,熊某等256人先后入职某公司。2025年3月起,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并于同年9月停止经营、遣散员工。熊某等第一批143名员工先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其余员工则处于观望状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算,某公司拖欠工资金额共计470万余元。经员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法院提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考虑到案涉劳动者人数众多、风险突出,遂启动劳动争议多元联动处置机制,会同人社、信访、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组建联合调处工作专班,推动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处置。
工作人员通过对该公司资产进行保全、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同时“活封”允许企业销售库存产品回笼资金,增强偿债能力,并协调引进投资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最终,经多轮联合调处,除少数案件已作出仲裁裁决外,其余劳动者均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欠付工资陆续得以兑现,全部案件均在进入诉讼前得以化解。
劳动者遇“混同”可选择其中一家担责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引发的劳动关系认定争议,是近年来劳动纠纷的热点难点。2019年8月,郜某入职甲公司,先后签订两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7年8月18日。2019年8月至2023年3月,甲公司向郜某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3月至2025年2月,乙公司向郜某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5年1月15日,甲公司向郜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郜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乙公司自2025年1月16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仲裁裁决驳回后,郜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郜某系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甲公司、乙公司经营范围相同,股东、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并且两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郜某的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均无变化。同时,2023年3月之后是乙公司实际用工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乙公司与郜某关系更为密切。因此,郜某主张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对于此案,省法院表示:劳动者为关联企业提供劳动,其有权选择与关系更为密切的用人单位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受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限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主张,在查明用工相关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劳动关系主体,避免经营主体利用关联关系规避法定用工义务。
守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化解并非“一边倒”的倾斜保护,而是既守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企业的正当利益。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公正裁判,兼顾双方权益,有利于防范职业道德风险,对弘扬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2023年9月27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日,某公司任命张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根据工作流程,该公司员工招聘、工资调整、人员变动等人事管理事项,需经张某签字审批后,再由具体部门执行。2024年3月19日,某公司将张某辞退。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因仲裁裁决未予支持其请求,张某诉至法院。
对于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某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全面管理职责,既享有人事管理的权力,也负有管理人事工作的职责,理应勤勉尽责,督促具体部门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避免公司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遭受不利后果。但张某并未主动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举证证明曾提出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公司予以拒绝的情形,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某公司,遂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首席记者王琨)
编辑:赵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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