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12日 14:24编辑:聂琪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定损时未通知侵权人,保险理赔款是否应该由侵权人全额赔偿?5月7日,记者从龙南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的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经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据悉,因保险公司在车辆定损过程中未保障侵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且定损流程不规范、证据存在瑕疵,法院最终酌情扣减其主张金额的30%,明确了定损程序规范性对代位求偿权实现的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自行将事故车送修
2021年,被告赖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105国道行驶至龙南市临塘乡路段时逆向行驶,与郭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多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赖某某酒后逆行是引发事故的全部原因,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发前,郭某某为涉案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向赖某某寄送车辆拆检定损参与通知和告知函,通知其到场参与定损工作,但赖某某并未按要求到场。随后,A保险公司自行将事故车辆送至维修点进行维修,共计支付维修费7.7万元,并向赖某某送达定损告知函,赖某某始终未出具书面异议。
侵权人拒付保险理赔款
之后,郭某某向A保险公司出具代位求偿索赔申请及权益转让书,将向肇事方追偿损失的权利正式转让给A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因向赖某某追偿未果,A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赔付7.7万元保险理赔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庭审中,赖某某提出抗辩,认为保险公司单方定损,未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7.7万元维修费不予认可。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赖某某释明可申请车辆损失司法鉴定,赖某某最终未提交鉴定申请。
定损材料存在多处瑕疵
法院审理另查明,A保险公司提交的整套定损材料存在多处明显瑕疵:未事先核验车辆出险状况、行驶里程及合理维修项目;维修现场照片未标注对应维修部位与名称,无法和维修清单相互核对印证;缺少定损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定损报告无明确评定依据标准,也无定损人员签字确认,定损流程极不规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造成保险事故并完成理赔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追偿权利,但保险人需对主张的损失金额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赖某某作为事故全责侵权人,理应承担车辆全部损失赔偿责任。但A保险公司单方定损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提交的证据无法佐证7.7万元维修费用真实合理,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即便赖某某未申请车损鉴定,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举证义务。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由赖某某承担70%车辆损失责任,A保险公司自行承担30%损失。
一审宣判后,A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务必完善定损流程,留存合法有效的定损报告、维修清单、付款凭证、现场照片等全套证据,充分证明损失金额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单方定损时,必须保障事故侵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及时通知其参与拆检定损,定损结果送达后预留合理的异议期限;同时,交通事故侵权方即便未主动申请车辆损失鉴定,若保险公司定损程序违规、证据存在瑕疵,仍可依法对定损金额提出合理抗辩,法院将结合双方过错公平划分责任。
(李智辉 李婷婷 记者连永成)
编辑:聂琪
校对:衷丽萍
复审:曹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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