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信息开网店惹官司

大学生收了110元报酬被判赔3.5万元 法院:帮助侵权不能免责

2026年05月12日 14:22编辑:聂琪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大学生周某原本以为,只是帮忙注册一家网店、挂个支付宝账号,就能轻松赚点零花钱。不料,该网店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周某被索赔。近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审结此案,判决周某停止侵权,并向欧某公司赔偿3.5万元。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周某作为网店注册人及经营账户持有人,应对店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主张对经营行为不知情、未实际参与经营,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

“兼职”帮注册网店惹上官司

周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大学期间,经朋友介绍,他接触到一份“轻松赚钱”的兼职。这份兼职要求简单,只需用身份信息注册一家网店,绑定支付宝账号,便能获得报酬。周某未多想便按照要求完成了注册,顺利收取了110元报酬。

在周某看来,这不过是一次普通的兼职。他从未实际参与店铺的经营,后续的经营款项也都转给了案外人颜某。

然而,事情的发展远超周某的预期。欧某公司发现,某网络店铺未经授权使用其注册商标,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欧某公司展开调查后,锁定该店铺的注册人及绑定支付宝账户的所有人正是周某。2024年11月,欧某公司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周某赔偿欧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元。欧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帮助侵权不能免责

2026年1月,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周某辩称,自己只是与对方签订协议后注册了网店及支付宝账户,注册完毕后从未实际参与店铺经营。其提交的涉案支付宝流水显示,几乎所有经营款项都转给了案外人颜某。此外,周某还主张兼职时签订过相关协议,但始终未能提交该协议。他提交了与提供兼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试图证明店铺由他人实际控制。

法庭经审查认为,微信聊天截图属于电子数据证据。而电子数据极易剪辑、修改、伪造,周某在举证时并未出示该证据的原始载体,法庭无法核查其真实性,也无法核实微信账号的实际主体及聊天对象的真实身份。仅截图聊天内容而无法证实对方身份的,该证据不具备关联性,因此法庭对该份聊天记录截图不予采纳。周某虽主张与案外人颜某存在相关聊天记录,但未将其作为证据提交至法庭。

“本案中,周某作为网店注册人及经营账户持有人,应对店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主张对经营行为不知情、未实际参与经营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本案承办法官指出,即便周某未实际参与经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出借身份信息开设网店的法律后果有所预见,周某收取报酬、提供身份信息注册网店,为实际经营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行为客观上助力了案外人从事侵权活动,主观上存在过错。

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认为,欧某公司依法享有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涉案网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销售相关侵权商品,已构成对欧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周某作为网店及支付宝账户的注册人,虽辩称未实际参与经营,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涉案支付宝流水仅能证明经营款项的流向,无法免除其作为名义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结合侵权情节、店铺实际经营情况,参考店铺支付宝账户的交易流水及销售利润,同时综合考量双方意愿,判决周某停止侵权,并向欧某公司赔偿3.5万元。

实际经营者或面临多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出借身份证本身即有过错,未参与经营仅影响责任大小,不影响责任成立。如岳阳、禄丰、黄石等地都曾有过此类判例。”江西盛义(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兴龙进一步解释,是否获利仅影响赔偿数额,不影响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即使周某提供了证据证明系颜某实际经营网店,但周某与颜某的内部分工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不存在法律上免责事由。

本案中,法院已认定案外人颜某系网店的实际经营人。那么,周某在向欧某公司履行3.5万元赔偿后,能否向颜某追偿?

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庭长胡志勇表示:“可以追偿。”本案中,周某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与实际经营人颜某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责任份额的分配,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周某可就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实际经营者颜某追偿。

黄兴龙介绍,在本案中,作为涉案店铺实际经营者的颜某,面临的法律风险远不止民事赔偿。根据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时,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达5万元以上的,可处5倍以下罚款;不足5万元的,则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在刑事责任层面,若颜某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数额较大,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公民个人信息不是“商品”

法官提醒,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轻松兼职”“高薪日结”为名,诱导大学生等群体出借身份证、银行卡、支付账户等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公司、开设网店或进行资金流转。此类行为看似无风险,实则暗藏法律陷阱。

一旦相关主体被用于实施商标侵权、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名义持有人即使未实际参与,也可能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侵权等被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尤其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一旦被列为被告或留下不良记录,不仅影响学业,更可能对就业、征信等方面造成长期负面影响。

胡志勇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出租、出借、买卖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公民特别是青年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拒绝任何形式的‘代注册’‘挂靠’请求,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律师建议,电商平台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实名认证审核机制,完善异常注册监测预警系统,从源头遏制冒用身份信息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现象。如果是名义注册人(出借身份者),应立即联系平台,申请实名更正或者过户给实际经营者,或直接注销店铺,避免后续产生新增债务或导致侵权。

(文/胡志勇 魏雨欣 记者王白如)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曹毅

  来源:赣法云·新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