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7日 12:27编辑:贾辛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交通事故发生后,若伤者有基础疾病,部分保险公司会依据司法鉴定出具的损伤参与度意见,主张按比例打折赔付。那么,这种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给出明确答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打折赔付不予支持。
2025年1月19日,小王(化名)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小方(化名)发生碰撞,导致小方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小王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方负次要责任。小方被诊断为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多处挫伤。后来,小方的病情逐渐加重,不得不接受两次肺部手术。
小方认为,虽然早期其CT显示肺部存在多发结节,具备形成肺气囊的自身病理基础,但其肺部病症是事故外力直接引发的,遂将小王及承保肇事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保险公司则辩称,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小方的肺部病症与交通事故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中第一次肺部手术及相关病症的事故参与度建议为30%,第二次肺部手术则与事故无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主张仅按30%的比例对小方的损失进行赔付。
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虽然司法鉴定意见给出了30%的损伤参与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必须机械地按该比例折算赔偿金额。承办法官作出了精准的分段认定:小方第一次肺部手术及术前全部诊疗行为,均系交通事故外力损伤诱发的继发病症,属于事故直接造成的合理损失;小方第二次肺部手术及后续产生的诊疗、康复等费用,经司法鉴定确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该部分损失由小方自行承担。最终,法院核定小方的合理损失后,结合事故责任划分,判决案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方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司法鉴定意见中的损伤参与度,仅是分析因果关系强弱的一项参考指标。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事故外伤与后续损害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确由事故直接引发的合理损失,即使伤者自身存在基础疾病,也应当予以全额保护;对于与事故无关的自身疾病进展损失,则不应强加于侵权人。
(杨奕婷 陈敏 胡杰 记者艾钰)
编辑:贾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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